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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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大運會之選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學學生。 二、身體狀況: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 大運會選手之參賽資格 (含前項規定、分組、參賽成績標準、人數、隊數之限制) ,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之規定,由籌委會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註冊。如有爭議,由籌委會運動競賽審查小組裁定之。 球類運動之團體項目,參賽隊伍以八隊為限,除主辦學校一隊外,由大專體總辦理資格賽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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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3條,參加大運會的選手需符合以下規定: 1. 必須是在學學生。 2. 身體狀況必須通過公私立綜合醫院的檢查並被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選手的參賽資格(包括上述規定、分組、參賽成績標準、人數、隊數的限制)將根據競賽規程和技術手冊的規定由籌委會進行審查,未符合資格的將不予註冊。若有爭議,則由籌委會的運動競賽審查小組作出裁定。 在球類運動的團體項目中,參賽隊伍限制為八支隊伍,其中除主辦學校的隊伍外,其他隊伍的資格賽由大專體育總會辦理。 參考資料: - 國家體育委員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籌備委員會 (2016年7月1日)。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檢索自 https://www.nsstc.edu.tw/nsstc_web/pro/js/FileUploads/sports/bigfile/55-92-P1-19/(2)cc5ef67d-2fc2-4cf4-8283-2a2c14000b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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