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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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運會各運動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及裁判員等,由各有關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於舉辦比賽前六個月,遴選推薦合格人員,經籌委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若未及時推薦人員時,得由籌委會逕行聘任合格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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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4條,大運會的各項運動競賽種類的審判委員和裁判員等人員的選聘工作由各有關的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在舉辦比賽前六個月進行,他們必須推薦合格的人選。推薦人員經籌委會審查通過後聘任,如果在所定的時間內未推薦到合格人選,則籌委會可以直接聘任合格人員擔任該職位。 根據上述條文,舉辦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的籌委會需要確保各項運動競賽的審判委員和裁判員等人員的遴選工作在比賽前六個月內完成。這些人員是由相關的全國單項運動協會進行選拔推薦的。籌委會審查通過後才能聘任。如果運動協會未能在時限內推薦人選,則籌委會有權直接聘任合格人員來擔任相應的角色。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即將舉行,籌委會需要遴選推薦合格的田徑競賽的審判委員和裁判員等人員。田徑協會在舉辦比賽前六個月,根據其規定和程序開展了人選推薦的遴選工作。遴選出的人選經過籌委會的審查通過後,根據許可可以聘任這些人員來擔任相應的職位。如果田徑協會未能按時推薦人選,例如因故拖延時間或者其他原因,籌委會可以自行進行聘任程序來確保比賽順利進行。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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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