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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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審議申辦案件,設評估小組公開評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評估小組之審議結果,由本會核定公布之。 無第一項申請案件時,得由本會協調符合條件、具舉辦能力之學校 辦理,必要時得停止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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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6 條,當審議申辦案件時,可以設立評估小組進行公開評審,並且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會勘。評估小組的審議結果由該會核定並公布。如果沒有第一項申請案件,則可以由該會協調具備舉辦能力且符合條件的學校來辦理,而且在必要時可以停止舉辦。 參考資料: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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