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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全中運比賽當學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於公、私立學校註冊在學之學生。 (二)學校型態高級中等教育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依法取得學籍或持有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 二、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為限。但同一教育階段未曾代表任何學校報名參加全中運、輔導轉學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受一年以上學籍之限制。 三、參加國中部者,不得十六歲;參加高中部者,不得逾十九歲。但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運動競賽小組審通過者,得延長年限至多二年。
  2. 前項第三款年齡,以計算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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