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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擊劍、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共計二十種。 二、選辦種類:執委會得選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或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已具奪牌潛力之競賽種類一種至二種舉辦。
  2. 前項第一款之科目與項目及第二款之競賽種類、科目與項目,由執委會依前項規定,就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並考量下列各款因素擇定,經運動競賽小組審查後,報本部核定後公告: 一、本部體育發展政策。 二、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 三、學校推展普及率。 四、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銜接需要。 五、具國際競賽奪牌潛力。 六、國際運動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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