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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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高中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參賽選手人數以一萬一千人為原則。
- 2.組團單位報名參賽之隊數或人數,規定如下: 一、團體項目:各組之各項目,以三隊為限。 二、個人項目: (一)田徑、游泳、體操、射箭:各組之各項目,以六人為限。 (二)前目以外種類:各組之各項目,以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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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3條,有以下重點: 1. 執委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这表示在全中運期間,主辦方的執委會必須依照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和相關法規,進行運動禁藥的教育、宣導和執行工作。這是為了遵守禁藥相關法規,確保運動競賽的公平性和運動員的健康。 2.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撤銷其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根據這個條款,所有參加運動競賽的運動員都必須接受運動禁藥檢測。如果運動員拒絕接受檢測,或者經檢測證實使用了違規藥物,則除了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將被取消參賽資格。對於已經參賽的選手,將被取消他們的成績和獎勵。 根據此法規的要求,主辦方執委會需要對運動禁藥進行教育、宣導和執行工作,確保禁藥相關法規的遵守。同時,運動員必須接受檢測,並遵守禁藥規定。如果違規使用禁藥或拒絕接受檢測,將面臨相應的處罰。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運動競賽的公平性和運動員的健康。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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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