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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高中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參賽選手人數以一萬一千人為原則。
  2. 組團單位報名參賽之隊數或人數,規定如下: 一、團體項目:各組之各項目,以三隊為限。 二、個人項目: (一)田徑、游泳、體操、射箭:各組之各項目,以六人為限。 (二)前目以外種類:各組之各項目,以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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