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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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運舉辦期間,承辦單位應辦理與運動有關之藝文、表演、展覽或其他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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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獎勵項目及頒發原則: - 錦標獎狀:頒給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並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根據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 - 金、銀、銅牌及獎狀:頒給各競賽項目前三名運動員。 - 競賽項目獎狀:頒給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運動員。 - 運動精神獎狀:頒給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該獎項的實施計劃由執行委員會定定。 2. 根據前項第一款,前六名的調整方式: - 根據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得的金、銀、銅牌數,分別換算為4分、2分和1分。然後總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果分數相同,則按照金牌數計算,以此類推。 3.參賽名額的錄取方式: - 競賽項目前三名和競賽項目第四名到第八名的錄取名額根據實際參賽隊(人)數計算。 - 根據不同的參賽隊(人)數,依次錄取運動員名額。 4. 參賽隊(人)數計算: - 計算參賽隊(人)數時,以經資格審定或參加選拔的隊(人)數為準。若有體位分級的競賽項目,則以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參考資料: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全文。 (資料來源:https://www.soea.edu.tw/images/doc/1115-1-1851-1.php?Lang=zh-tw)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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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