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全中運舉辦期間,任何宣傳廣告、轉播攝影或其他相關活動,不得妨礙練習及競賽或表演活動之進行,並不得侵害運動員之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7條的規定,在運動競賽中如果有爭議,可以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如果各競賽種類有相關的規則,則應該依照該規則辦理。 二、如果前一款的規則中沒有相關規定,除了涉及選手資格的疑義外,該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或技術委員會應予以判定,並且該判定為終決。 三、如果該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或技術委員會無法對該爭議進行判定,或者該爭議涉及選手資格的疑義,應由組委會的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且該判定為終決。 根據資料,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7條規定了運動競賽中爭議解決的程序和各相關單位的負責範圍。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