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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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8條,承辦單位在舉辦運動會時有以下責任: 1. 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辦理必要的保險。 參考資料: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108 年 3 月修正) 範例:在舉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時,承辦單位應確保場地及場所的安全性,例如檢查場地的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進行適當的維護和檢修。此外,承辦單位也需要為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和觀眾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設置適當的警示標示、緊急出口、緊急救護站等。同時,承辦單位也需要辦理相關的保險,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
- 期間名詞
-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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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