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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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中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中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教練宣誓。 十二、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三、禮成(奏樂)。
- 2.全中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 3.全中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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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9條規定了全中運承辦經費的來源,包括中央相關機關的分攤或補助款、承辦單位自籌款、報名費收入、廣告費收入、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賽會冠名權收入、品牌或標誌指定費收入、個人、團體或機構的贊助及捐助、出售紀念物品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例如,承辦單位可以從中央相關機關獲得經費的分攤或補助款,這意味著政府機構可以提供財政支援來幫助承辦全中運的經費需求。此外,承辦單位也可以進行自籌款活動,如舉辦募款活動或從企業等機構獲得贊助和捐助。另外,報名費、廣告費、媒體轉播權利金、賽會冠名權收入以及品牌或標誌指定費都是從舉辦全中運活動中獲得的收入來源。同樣地,承辦單位還可以通過出售紀念物品或從其他途徑獲得其他收入來支援全中運的舉辦。 參考資料: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9條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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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