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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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中運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並得由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團體協辦。
- 2.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I.S.F.)認可之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依本準則規定及相關國際規範,組成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辦理全中運規劃、籌辦及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作之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 3.組委會設置之單位及其任務如下: 一、輔導小組:全中運籌辦事務之輔導。 二、運動競賽小組:全中運競賽事務之審理。 三、運動禁藥管制小組:全中運運動禁藥管制之執行。
- 4.組委會組織章程、工作規範及輔導小組與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工作規範,由本部定之或委由高中體總擬訂,報本部核定;運動禁藥管制小組組織簡則及工作規範,由組委會擬訂,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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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以下為該法條的釋義: 1. 本條規定了全中運的籌辦原則,即由教育部統籌規劃,地方政府承辦,並可由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團體協辦。這表示全中運是一個由教育部主導且地方政府承辦的活動,也可以有其他機關和團體的參與。 參考資料: -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教育部,2003年修正) 2. 本條規定了組委會的設置和職責。組委會是由教育部與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高中體總)共同組成的,負責全中運的規劃、籌辦和執行的輔導事宜。組委會的單位包括輔導小組、運動競賽小組和運動禁藥管制小組,分別負責輔導事務、競賽事務和禁藥管制事務。 參考資料: -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教育部,2003年修正) 3. 本條規定了組委會組織章程、工作規範和各個單位的組織簡則和工作規範的制定程序。組委會的組織章程和工作規範由教育部定或委託高中體總擬訂,報教育部核定。運動禁藥管制小組的組織簡則和工作規範則由組委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 參考資料: -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教育部,2003年修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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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