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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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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中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每年四月間舉辦一次,會期以七日為限。
  2. 2.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全中運舉辦之時間及會期,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數據,第3條確定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的名稱和舉辦時間。根據該條款,每年四月間舉行一次,並且會期限定為七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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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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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3 條規定:「全中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每年四月間舉辦一次,會期以七日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