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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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應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 2.本部設全中運遴選小組,就前項申請案公開遴選承辦之地方政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 3.無申辦之地方政府或申辦之地方政府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承辦;必要時,得協調大專校院承辦。
- 4.前二項遴選或協調結果,由本部公告。
- 5.經遴選或協調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大專校院(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利舉行。
- 6.第二項遴選小組之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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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5條規定了承辦全中運的程序和要求。具體來說,該條第1項要求有意願承辦全中運的地方政府應在舉辦二年前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如果沒有地方政府主動申辦或者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申辦者不足,主辦機構可以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或學校進行承辦。 根據第2項,主辦機構成立全中運遴選小組,對申辦案進行公開遴選。必要時,遴選小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最終的遴選結果由主辦機構公告。 根據第3項,經遴選或協調承辦全中運的地方政府或學校,應在主辦機構公告或協調完成後的一個月內與主辦機構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按照主辦機構的規定順利舉行。 至於第4項,該遴選小組的組織簡則和遴選相關規定由主辦機構制定。 這些資料來自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最新的版本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教育部官方網站上關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的相關公告和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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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