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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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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應於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經協調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大專校院,亦同: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承辦單位之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選手與裁判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組織及人力資源之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軟硬體設施,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或其他相關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籌編及財務,包括人力資源與社會資源之籌募方案、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議會或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之正式公函;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場館必要者,該地方政府之同意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6條,地方政府在申請承辦全中運時需要向本部提報包括以下事項的計畫書: 1. 預定舉辦日期。 2. 預定舉辦的競賽種類、科目和項目。 3. 承辦地方政府的簡介。 4. 預定的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和新聞中心的規劃。 5. 預定的裁判村、選手村、膳食和交通的規劃。 6. 預定的籌備工作進度。 7. 預定的全中運執行委員會的組織和人力資源規劃。 8. 各類活動所需的軟硬體設施和規劃內容(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等活動的場地和規劃)。 9. 經費的籌編和財務計畫(包括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和財務計畫等)。 10. 辦理大型賽會的經驗。 11. 經議會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的正式公函;如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場館,需要提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同意書。 這些文件和計劃書將提供給相關部門評估並考慮是否同意地方政府承辦全中運。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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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6 條規定:「承辦單位應於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經協調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大專校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