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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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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至遲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報本部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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