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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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辦單位至遲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 2.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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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7 條,該條分為兩項,以下針對每項進行釋義: 1. 承辦單位至遲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根據這項規定,承辦單位在舉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的一年前,必須組成執行委員會,負責規劃、籌辦和執行比賽的事宜。這表示主辦單位需要提前準備和組織工作,以確保運動會的順利進行。 2. 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報本部核定。 根據這條規定,執行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的首長擔任。執行委員會可以成立秘書處來協助處理各項籌備事務。執行委員會的組織章程和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需要報本部核定。 這些規定確保了全中運的順利舉辦和統一管理。主辦單位需要提前組織好執行委員會,並確定主任委員的人選。同時,可以成立秘書處協助籌備工作。整個執行委員會的組織章程和工作規範則需要承辦單位制定並核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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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