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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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中運競賽分高中部及國中部,並各設男生組及女生組。
- 2.全中運之組團、組隊單位,規定如下: 一、以每一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各地方政府轄區內每一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為組隊單位。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以每一學校為組團單位,或納入地方政府組團單位為一組隊單位。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取得學籍者,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未取得學籍者,納入地方政府組團單位為一組隊單位,或由地方政府指定納入學校之組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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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9條的規定,全中運舉辦的競賽種類包括必辦種類和選辦種類。必辦種類有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擊劍、輕艇、划船、自由車和木球共計20種。選辦種類則是由執委會選擇奧運或亞運已具奪牌潛力的競賽種類,可以舉辦一種到兩種。 根據這條法規的第2項,各競賽種類的競賽科目和項目是根據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的奧運和亞運的競賽種類、科目和項目來確定的。 第3項規定了各類競賽參賽隊(人)的成績基準,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是由本部或高中體總負責。參賽選手人數的原則是一萬一千人。團體項目的團隊最多可以報名三隊,個人項目如田徑、游泳、體操和射箭,每個組別最多可以報名六人,其他種類的組別則是最多報名三人。 最後,根據第4項的規定,競賽規程和各運動技術手冊是由執委會擬訂,經組委會的運動競賽小組審查後報本部核定,在比賽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公告。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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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