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因舉辦比賽或訓練活動,彈藥不敷使用者,得相互調借。
- 2.前項調借,應由借方以書面載明調借原因、調借數量及調借期限,並檢附調借同意書,及比賽或訓練活動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調借數量,不得逾當年度尚未進口之許可核配數量。
- 3.內政部應於收受前項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准駁,並通知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調借雙方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副知本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在舉辦比賽或訓練活動時,如果彈藥不足以供應使用者,可以相互調借。調借時需要借方提出書面申請,載明調借的原因、數量及期限,並檢附調借同意書和比賽或訓練活動的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調借的數量不得超過當年度尚未進口槍彈核發數量的限制。內政部在收到申請書後的十五天內應該核准或駁回,並通知有關的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調借雙方主辦單位所在地的警察單位,以及副知內政部的相關單位。 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