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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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槍枝損壞須攜離槍枝庫房修理者,應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以書面載明損壞程度、送修地點及預計修復期限,並檢附槍枝執照影本,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 2.內政部應於收受前項申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准駁,並通知槍枝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主事務所或槍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副知本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 1. 如果枪支损坏需要携离枪支库房修理,射击运动团体及其会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损坏程度、送修地点和预计修复期限,并附上枪支执照的影印本,向内政部申请许可。 2. 内政部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的第二天起十五天内批准,并通知枪支所属射击运动团体及其会员、主事务所或枪支所在地的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以及副知本部。 根据法规第一款,射击运动团体和会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内政部申请许可,说明枪支损坏的程度、送修地点以及预计修复期限,并附上枪支执照的复印件。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枪支修理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根据法规第二款,内政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第二天起十五天内给予批准,并通知相关团体、会员、主事务所或枪支所在地的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以及副知本部。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修理过程的正当性和监管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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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