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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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攜行槍枝、彈藥出國參加國際性比賽或賽前訓練,應由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以書面載明選手姓名、起迄時間、比賽地點、出、進口地、時間、槍枝、彈藥數量、槍枝號碼及所屬射擊運動團體,並檢附比賽或賽前訓練證明文件,報本部核轉內政部申請出、進口許可。
- 2.前項槍枝及賸餘彈藥,應於進口二十四小時內集中送回原保管處所。
- 3.國外射擊運動選手攜行槍枝、彈藥進、出口本國參加比賽或賽前訓練,應由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以書面載明選手國籍、姓名、起迄時間、比賽地點、進、出口地、時間、槍枝、彈藥數量及槍枝號碼,並檢附比賽或賽前訓練證明文件,報本部核轉內政部申請進、出口許可;其比賽或賽前訓練活動期間,使用槍枝、彈藥之管理,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 4.內政部應於收受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准駁,並通知申請之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槍枝彈藥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副知本部與所屬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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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法條每一項進行逐條釋義: 1.第一項規定的內容是對於攜行槍枝和彈藥出國參加國際性比賽或訓練的要求。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應以書面方式提供選手的相關資訊,包括姓名、起訖時間、比賽地點、出入口地、時間、槍枝和彈藥數量、槍枝號碼以及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同時,應附上比賽或訓練的證明文件,向射擊運動管理部門申請出入口許可。 舉例:一位射擊運動選手準備參加在美國舉辦的國際射擊比賽,他需要向台灣的射擊運動團體提交一份申請文件,包含該選手的個人資料、比賽時間和地點,以及攜帶的槍枝和彈藥的相關資訊,並附上比賽的證明文件。射擊運動團體再將這份文件提交給射擊運動管理部門,以申請出入口許可。 2.第二項規定了進口的槍枝和剩餘彈藥應在進口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集中送回原先的保管處所。 舉例:一批槍枝和彈藥進口到台灣,根據這條規定,進口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這些槍枝和彈藥應該集中送回原先的保管處所,不能將其分散保管。 3.第三項規定了外國射擊運動選手攜帶槍枝和彈藥進出口台灣參加比賽或訓練的要求。他們需要提供所屬國籍、姓名、起訖時間、比賽地點、進出口地點、時間、槍枝和彈藥數量以及槍枝號碼的相關資訊。同時,也需要附上比賽或訓練的證明文件,向射擊運動管理部門申請進出口許可。而在比賽或訓練期間,對於使用槍枝和彈藥的管理,適用前條第三項的規定。 舉例:一位外國射擊運動選手計劃參加在台灣舉辦的國際射擊比賽,他需要向台灣的射擊運動團體提交一份申請文件,包含該選手的國籍、姓名、起訖時間、比賽地點、進出口地點、時間,以及攜帶的槍枝和彈藥的相關資訊。同時,也需要附上比賽或訓練的證明文件。射擊運動團體再將這份文件提交給射擊運動管理部門,以申請進出口許可。而在比賽或訓練期間,對於使用槍枝和彈藥的管理,適用前條第三項的規定。 4.第四項規定了內政部應在接收到第一項和前項申請後的十五天內批准申請。同時,也應通知申請的射擊運動團體、槍枝彈藥庫房所在地的警察局,以及射擊運動管理部門與所屬團體的會員。 舉例:在第一項和前項所描述的申請程序完成後,內政部應在十五天內批准申請,並通知相關單位,如射擊運動團體、槍枝彈藥庫房所在地的警察局,射擊運動管理部門以及所屬團體的會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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