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射擊練習或比賽消耗之彈藥,其彈殼應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銷燬,每月辦理一次;銷燬時,應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3條,射擊練習或比賽所使用的彈藥在消耗後,其彈殼應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進行銷燬,並且每個月辦理一次。在進行銷燬時,應洽該團體或會員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監督此過程。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射擊運動彈藥的管理與安全,並防止彈藥被不法分子利用。銷燬彈殼的過程必須在警察局的監督下進行,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2018年12月12日修正之「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