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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射擊練習或比賽消耗之彈藥,其彈殼應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銷燬,每月辦理一次;銷燬時,應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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