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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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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槍枝、彈藥遺失時,其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或使用人應立即向發生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通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報繳槍枝執照。
  2. 2.前項遺失及報繳情形,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轉報內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射擊運動團體或其會員或使用人遺失了槍枝或彈藥,應立即向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通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同時報繳槍枝執照。報案和報繳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轉報內政部。 根據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4條,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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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槍枝、彈藥遺失時,其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或使用人應立即向發生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