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槍枝、彈藥遺失時,其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或使用人應立即向發生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通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報繳槍枝執照。
- 2.前項遺失及報繳情形,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轉報內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射擊運動團體或其會員或使用人遺失了槍枝或彈藥,應立即向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通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同時報繳槍枝執照。報案和報繳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轉報內政部。 根據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4條,內政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