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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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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進口專供射擊運動使用槍枝、彈藥者,以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及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所屬團體會員(以下合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為限。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口槍枝、彈藥前,應檢附年度活動行事曆,並以書面載明槍枝、彈藥之廠牌、規格型號、型錄、數量、團體證明文件,併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培訓計畫、選手名冊與備查函影本、靶場勘驗合格證明及槍枝彈藥庫房勘驗合格證明等文件,送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彙整造冊,報本部核轉內政部申請核配許可。
  3. 3.前項配申請,每年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為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各級學校基於發展特色運動培訓需要,且經本部專案核轉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4. 4.經內政部許可核配之槍枝、彈藥,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於進口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項核配許可文件及廠牌、型錄等資料,向內政部申請進口許可,並應於當年度辦理進口;其有天災或國外法令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誤進口期限者,得向內政部申請展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申請進口專供射擊運動使用槍枝、彈藥者,限定為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 範例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草案說明書》 2. 申請進口槍枝、彈藥前,需要提供年度活動行事曆、槍枝、彈藥的廠牌、規格型號、型錄、數量、團體證明文件,以及選手培訓計畫、選手名冊、靶場勘驗合格證明和槍枝彈藥庫房勘驗合格證明等文件,交由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彙整造冊後,報內政部核批許可。 範例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草案說明書》 3. 申請核配是每年一次的,需要在每年1月31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各級學校基於發展特色運動培訓的需要,且經射擊協會進行核轉內政部許可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草案說明書》 4. 經內政部許可核配的槍枝、彈藥,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在進口前,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核配許可文件和廠牌、型錄等資料,向內政部申請進口許可。必須在當年度辦理進口。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的天災或國外法令等原因延誤進口期限,可以向內政部申請展延。 範例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草案說明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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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進口專供射擊運動使用槍枝、彈藥者,以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及全國性射擊運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