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非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根據這項規定,只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才有資格負責銷售運動彩券,其他人或機構則不得進行銷售。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運動彩券的銷售過程合法且受到監管。 參考資料: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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