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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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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非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根據這項規定,只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才有資格負責銷售運動彩券,其他人或機構則不得進行銷售。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運動彩券的銷售過程合法且受到監管。 參考資料: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0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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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非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