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遴選通過並簽訂契約之經銷商,應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申請發給運動彩券經銷證(以下簡稱經銷證)。經銷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銷證號碼。 二、商業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 三、商業所在地地址。 四、有效期間。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經遴選通過並簽訂契約的經銷商應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向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申請發給運動彩券經銷證。而經銷證應該載明以下事項:一、經銷證的號碼;二、商業名稱及其負責人的姓名;三、商業所在地的地址;四、有效期間;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根據資料,運動彩券為一種特定的彩券產品,經銷商需要通過遴選並簽訂契約後方可經營。在申請經銷證時,經銷商需要提供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文件可作為商業實體合法登記之證明。經銷證上應載明經銷證的號碼、商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商業所在地、有效期間等基本資訊,同時也可能有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需要載明。 例如,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6 條,經銷商需符合一定的資格和條件,並通過相關遴選程序後方可獲得經銷證。其登記證明文件可能包括商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明等。此外,該法條還要求經銷證載明的其他事項可能包括授權範圍、經營範圍、銷售要求等,具體內容需要參考主管機關針對運動彩券管理的相關指示和指引文件。 這些資料表明,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經銷商在申請經銷證時需要提供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且經銷證上應載明一些基本資料和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項。具體的登記證明文件和其他事項的要求,可以參考運動彩券管理辦法及相關指引文件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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