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關於運動彩券經銷商的銷售限制和核准程序。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經銷商在銷售運動彩券時,只能在其經銷證上所載明的商業所在地地址範圍內進行銷售。但是,如果發行機構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則可以在賽事舉辦場所進行銷售,不受上述限制。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發行機構想在賽事舉辦場所進行銷售,必須先取得該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同意,並提供同意書,其中應詳細敘述賽事名稱、舉辦場所的地址和銷售期間,再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當主管機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核准後,應通知賽事辦理場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警察機關。 以上是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經銷商在銷售運動彩券時受到地點限制,除非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在申請核准時,發行機構需要取得賽事舉辦場所的同意並提供相關文件,而主管機關則需要通知場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相關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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