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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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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4條,經銷商在其商業所在地應當明顯地揭示經銷證,並且在出入口和銷售櫃臺上設置顯著的警告標誌,警告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在必要的情況下,經銷商可以要求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 例如,一家運動彩券經銷商在其店內的入口處和銷售櫃臺上都張貼了明顯的標誌,上面寫著「未成年人禁止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當一位顧客前來購買運動彩券時,經銷商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以確認他的年齡。只有在顧客出示了合法的身分證明後,經銷商才可以賣給他運動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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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