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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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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廣告或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勸誘未成年人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 二、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門口半徑距離一百公尺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5條,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的廣告或促銷活動時,有以下限制: 1. 不得勸誘未成年人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 2. 不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3. 不得在距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門口半徑一百公尺範圍內進行廣告或促銷活動。 舉例來說,若發行機構在廣告中使用吸引兒童的形象或內容,或在學校門口半徑一百公尺內設置廣告牌來宣傳運動彩券,都將違反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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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廣告或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勸誘未成年人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