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廣告或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勸誘未成年人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 二、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門口半徑距離一百公尺內。
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5條,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的廣告或促銷活動時,有以下限制: 1. 不得勸誘未成年人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 2. 不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3. 不得在距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門口半徑一百公尺範圍內進行廣告或促銷活動。 舉例來說,若發行機構在廣告中使用吸引兒童的形象或內容,或在學校門口半徑一百公尺內設置廣告牌來宣傳運動彩券,都將違反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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