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擇定後,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營業項目登記;受委託機構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同意後,亦同。
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被主管機關選定後,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辦理營業項目登記。另外,受委託機構也需要在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相同的登記程序。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發行機構和受委託機構在營運彩券業務時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透過登記程序,可以掌握彩券業務的運作情況,也方便主管機關監督和管理彩券業務。 參考資料: -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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