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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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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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10條訂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辦法規定,另行制定補充規定。根據這條法條,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以具體實施補助辦法。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資訊,並沒有具體列舉出這些補充規定。因此,關於該法條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方面,我們無從得知或掌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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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