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0.23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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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依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矯正學校及軍警校院。
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運動競技:指為展現個人或團體之運動技術或能力,以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目的所舉辦之體育運動競賽。
四、運動表演:指個人或團體,藉由展現運動本身之技巧、技術或搭配表演方式,供現場欣賞之活動。
- 學生參與或觀賞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者,學校於競技或表演之日一個月前,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費用補助。
- 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得由教練、教師或學校指派之人員陪同;其陪同人員之費用,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補助。但補助之人數,不得逾參與或觀賞學生人數十分之一;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 第一項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之;必要時,得於當年度就新增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公告之。
- 各級政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依下列順序,優先編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之預算: 一、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 三、大專校院之學生。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不得少於各級政府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
-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費分配合理性。 二、對於落實運動教育扎根程度。 三、有助國民運動習慣之培養及運動產業之振興。
- 前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學生,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用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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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0.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