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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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申請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者,其補助比率或金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予以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本部主管之學校: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前二款學校,屬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助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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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有關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7 條的內容是關於申請補助的辦法和補助金額的規定。 該法條第三條指出,如果申請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其補助比率或金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如果由教育部公告補助,則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1. 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依照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予以補助。根據學校所屬的財力級次不同,最高補助比率分別為80%至90%。 2.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80%。 3. 偏遠地區學校:屬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100%。 依據以上解釋,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7 條的補助金額會根據學校所屬的主管機關及偏遠地區學校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法規
-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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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