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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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已領取者,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三、參與或觀賞之運動競技、運動表演,與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第五條所定之補助項目支用補助經費。 四、違反補助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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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8條,以下情形不得補助,已經補助的可以撤銷或廢止,已經領取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書面行政處分命令其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如果申請的文件或資料是虛假的或不實的,就不符合補助的要求,因此不予補助。 二、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如果同一案件被重複申請補助,就會違反規定,因此不予補助。 三、參與或觀賞的運動競技、運動表演與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不符,或未按照補助項目使用補助經費:如果參與或觀賞的運動競技、運動表演與主管機關核定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補助項目使用補助經費,就不符合補助的要求,因此不予補助。 四、違反補助處分的附款:如果違反了補助處分的附款,就會違反規定,因此不予補助。 參考資料: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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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