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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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參與或觀賞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者,學校於競技或表演之日一個月前,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費用補助。
- 2.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得由教練、教師或學校指派之人員陪同;其陪同人員之費用,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補助。但補助之人數,不得逾參與或觀賞學生人數十分之一;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 3.第一項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之;必要時,得於當年度就新增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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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學校可以在競技或表演的一個月前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費用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各級主管機關公告的運動競技或表演。 例如,一所學校想帶學生參加某個由教育部公告的籃球比賽,該學校可以在比賽開始的一個月前向教育部申請費用補助。 2. 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時,可以由教練、教師或學校指派的人員陪同。這些陪同人員的費用可以由各級主管機關補助,但補助的人數不得超過參與或觀賞的學生人數的十分之一,如果不足一人,則按照一人計算。 舉個例子,一所學校有100位學生參加一個由教育部公告的運動表演活動,根據補助規定,他們可以由10位教師陪同參加,並由教育部補助陪同人員的費用。 3. 各級主管機關會在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公告學生參與或觀賞的運動競技或表演活動。如果有需要,在當年度他們也可以公告新增的運動競技或表演活動。 例子:教育部在去年的12月31日之前公告了今年舉辦的全國學生田徑比賽,如果在今年有其他新增的運動競技或表演活動,教育部可以在該年度內公告這些新增的活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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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