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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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依下列順序,優先編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之預算: 一、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 三、大專校院之學生。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不得少於各級政府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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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4條的內容,該法規規定了政府在編列預算時應遵循的優先順序,以及補助金額的最低限制。根據第1款的規定,政府在編列補助金預算時,應優先考慮偏遠地區學校的學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學生和大專校院的學生,依此順序來分配補助金。根據第2款的規定,前述三個優先項目的補助金額不得低於各級政府對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的預算的百分之八十。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政府部門在編列預算時,原本計劃將補助金的百分之八十分配給大專校院的學生,則根據該法規的第1款規定,該部門應優先考慮偏遠地區學校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學生,並確保這兩個優先項目的補助金額不低於原先計劃的百分之八十。此外,這個政府部門還可以根據預算編列情況,對各個優先項目進行具體的金額分配,以確保補助金的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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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