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這表示學校必須填寫正式的申請書和經費申請表,提交給相關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2. 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報名費。 二、門票。 三、交通費。 四、保險費。 五、住宿費。 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 七、雜支。根據該條規定,補助的範圍包括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時所需要的報名費、門票、交通費、保險費、住宿費、消耗性器材費(像是加油打氣等)以及雜支費用。這些費用必須在補助金的範圍內才能申請和使用。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