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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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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2. 2.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報名費。 二、門票。 三、交通費。 四、保險費。 五、住宿費。 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 七、雜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這表示學校必須填寫正式的申請書和經費申請表,提交給相關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2. 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報名費。 二、門票。 三、交通費。 四、保險費。 五、住宿費。 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 七、雜支。根據該條規定,補助的範圍包括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時所需要的報名費、門票、交通費、保險費、住宿費、消耗性器材費(像是加油打氣等)以及雜支費用。這些費用必須在補助金的範圍內才能申請和使用。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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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