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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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費分配合理性。 二、對於落實運動教育扎根程度。 三、有助國民運動習慣之培養及運動產業之振興。
- 2.前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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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可以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的審查基準包括以下幾點:(1)經費分配是否合理,(2)是否有助於落實運動教育,(3)是否有助於培養國民運動習慣及推動運動產業振興。此外,審查小組中任一性別委員的人數不得少於總委員數的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當一所學校申請補助金用於學生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活動時,該校可以邀請運動或表演領域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的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會根據補助辦法的要求,評估該校的申請案是否合理分配經費、是否能促進運動教育,以及是否能培養國民的運動習慣和推動運動產業的發展。同時,審查小組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為一性別,以確保性別平等的參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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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