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依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矯正學校及軍警校院。 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運動競技:指為展現個人或團體之運動技術或能力,以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目的所舉辦之體育運動競賽。 四、運動表演:指個人或團體,藉由展現運動本身之技巧、技術或搭配表演方式,供現場欣賞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 一、本法針對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的補助辦法進行規定。 二、學校包括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矯正學校以及軍警校院。 三、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人。 四、運動競技指為展現個人或團體之運動技術或能力,以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目的所舉辦之體育運動競賽。 五、運動表演指個人或團體透過展現運動本身之技巧、技術或配合表演方式,供現場欣賞的活動。 例如,依據此補助辦法第2條,一個公立中學校安排學生團隊參加一個全國性的學校體育競賽,此舉可根據該辦法獲得補助金。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