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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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加單位:指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合稱地方政府)依據本辦法規定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獎勵者。 二、受獎單位:指前款參加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查結果而發給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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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第2條所述: 一、參加單位:指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合稱地方政府)依據本辦法規定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獎勵者。 參考資料:《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舉例:台北市政府依照該辦法,參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舉辦的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作為參加單位。 二、受獎單位:指前款參加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查結果而發給獎勵者。 參考資料:《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舉例:台北市政府根據該辦法的審查結果,作為參加單位而獲得獎勵,成為受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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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