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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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參加單位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著有績效者,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以分組評比方式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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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第 3 條,參加單位需要有一定的績效才能夠獲得獎勵。該辦法規定,主辦機關將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以分組評比的方式來辦理獎勵。這意味著參加單位需要在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方面有出色的表現才能夠有機會獲得獎勵。具體的評選方式和評選標準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相關規定以獲得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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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