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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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參加單位之運動資源條件及城鄉差距等因素,依序分為下列組別而分別進行評比,並依評比結果各予獎勵: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三、丙組: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丙組者,得自願參與甲組或乙組之評比,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乙組者,得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乙組者,不得參與丙組評比,各該參加單位列於甲組者,不得參與乙組或丙組等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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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的獎勵辦法第4條,對參加單位進行評比並予以獎勵。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參加單位依據運動資源條件和城鄉差距分為三個組別,分別為甲組、乙組和丙組。 甲組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和高雄市; 乙組包括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和臺東縣; 丙組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和連江縣。 根據這些法規,參加單位如果被列於丙組,可以選擇自願參與甲組或乙組的評比。同樣地,被列於乙組的參加單位可以自願參與甲組的評比。然而,列於乙組的參加單位不得參與丙組的評比,同樣地,列於甲組的參加單位也不得參與乙組或丙組的評比。 舉例而言,若苗栗縣被列於乙組,則可以選擇自願參與甲組的評比,但不得參與丙組的評比。 參考資料: 1.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第4條。 2. 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zh/1e6a0c355fa63a87ae99ac5d158929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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