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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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評比,每四年舉辦一次。 本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函請各該參加單位參與評比。 各該參加單位,應於評比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向本會提交招商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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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第 5 條,該條規定評比活動每四年舉辦一次。在舉辦評比的年度,本會應於一月十五日前函請所有參加單位參與評比。參加單位則應在評比的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向本會提交招商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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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