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會應於收受各該參加單位招商績效報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各該相關機關及本會人員組成審查會辦理評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第6條,本會在收受參加單位招商績效報告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應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代表、相關機關及本會人員組成審查會進行評比。根據最新資料,這條法條是為了推動地方政府在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方面的發展,並確保這些活動的品質和效益。審查會的成員包括專家學者、業界代表、相關機關及本會人員,他們將根據參加單位的招商績效報告進行評比,以獎勵表現優異的單位。例如,某個地方政府舉辦了一個成功的運動賽事,並提供了詳細的招商績效報告,審查會將根據該報告評估該活動的成果和貢獻,並根據結果進行評比和獎勵活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