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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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比審查,其審查指標及權重比例如下: 一、績效指標(占百分之六十): (一)運動賽事舉辦: 1.賽事規模等級。 2.自籌經費比例。 3.募集相關資源比例。 4.其他事項。 (二)經營地方(含所屬各該鄉鎮市區)運動場館: 1.委外件數、營利事業登記家數及成長率。 2.投資金額成長率。 3.營業銷售申報金額成長率。 4.場館使用成長率。 5.其他事項。 (三)重大投資個案(例如:綜合型國際運動賽會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規格等級運動場館建置等)。 1.投資金額及規模。 2.其他事項。 二、行政效率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一)招商特色。 (二)行政管理及人力配置。 (三)內部稽核管理規範。 (四)規劃招商能力。 (五)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規定各該指標,本會得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審查。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該指標,由各該參加單位將最近四個年度招商績效作成報告併同相關資料送達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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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第7條,審查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比審查,其中績效指標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效率指標占百分之四十。績效指標包括運動賽事舉辦、經營地方運動場館和重大投資個案;行政效率指標包括招商特色、行政管理及人力配置、內部稽核管理規範、規劃招商能力等。審查會可以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進行審查,各參加單位則需提供最近四個年度的招商績效報告和相關資料供審查。示例資料可參考相關法規和該法規所提及的其他資料,具體範例可能需要更詳細的法律資料和執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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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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