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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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獎勵方式如下: 一、甲組及乙組,依評比結果分別選出特優及優等受獎單位各二。 二、丙組,依評比結果,選出單一特優受獎單位。 前項各款受獎單位列為特優及優等者,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情形而酌予發放獎勵金,其各該相關承辦人員,得予敘獎。 參加單位經本會評鑑結果均未達特優或優等基準者,第一項各款獎項獎額,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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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第8條,該條規定了獎勵的方式。根據第一項,甲組和乙組分別選出兩個特優和兩個優等單位。根據第二項,丙組選出一個特優單位。被列為特優和優等單位的組織,本會可以根據預算情況給予獎勵金,並可以表彰相關的承辦人員。如果參加的組織根據本會的評估結果都未達到特優或優等的標準,第一項的獎項獎金也可以不發放。根據此法規,可以提供以下範例作為參考: 範例1: 若一個地方政府舉辦了一個大型運動賽事,該賽事分為甲、乙、丙三組進行評比。根據評比結果,甲組選出了兩個特優單位,乙組選出了兩個優等單位,並且丙組選出了一個特優單位。根據該年度的預算情況,地方政府決定發放獎勵金給這些特優和優等單位,同時還表彰了參與辦理賽事的相關承辦人員。 範例2: 又假設在同一個地方政府舉辦的運動賽事中,參加的組織在評估中都未達到特優或優等的標準。這表示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特優和優等的獎項獎金可以不發放。在這種情況下,獎項可能因為沒有符合條件的參加單位而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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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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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