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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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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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並且成立專戶進行保存和管理,同時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以及人才培育等事項。這意味著運動產業公有資產的收益的一部分必須用於相應的管理工作,以確保資產的適當運營和保養。此外,這些資金也可以用於技術研發和培訓人才,以推動運動產業的發展和提高專業水平。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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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