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10

快速跳轉

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並且成立專戶進行保存和管理,同時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以及人才培育等事項。這意味著運動產業公有資產的收益的一部分必須用於相應的管理工作,以確保資產的適當運營和保養。此外,這些資金也可以用於技術研發和培訓人才,以推動運動產業的發展和提高專業水平。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