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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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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運動產業資產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申請案應作成書面文件,並記載以下各項事項: 1. 利用標的:即公有資產的使用對象。 2. 利用期限:即公有資產的使用期限。 3. 利用範圍:即公有資產的使用範圍,包括使用地點等相關資訊。 4. 利用地域:指公有資產的使用地區。 5. 再利用約定:關於公有資產再利用的事項和約定。 6. 利用報酬:即對於使用該公有資產所支付的報酬金額。 7. 付款條件及方式:關於報酬金額的支付條件和方式的約定。 8. 雙方之權利義務:使用方和管理機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9. 爭議處理:關於可能產生的爭議的處理方式的約定。 10. 其他保護運動產業資產之事項:關於保護運動產業資產的其他相關事項。 以上資訊參考自: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最新版本。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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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