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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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利用公有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管管理機關提出: 一、公有資產名稱。 二、用途及利用期限。 三、公開發行者,其發行數量及發行地區。 四、以營利目的申請利用公有資產者,其營利方式及價格。 五、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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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利用公有資產時應提出以下事項: 一、公有資產名稱:申請人應明確指出欲利用的具體公有資產的名稱。 二、用途及利用期限:申請人需清楚描述欲利用公有資產的用途,並指明利用期限。 三、公開發行者,其發行數量及發行地區:如果申請人是以公開發行方式申請利用公有資產,則需要提供公開發行者的相關資訊,包括發行數量及發行地區。 四、以營利目的申請利用公有資產者,其營利方式及價格:如果申請人是以營利目的申請利用公有資產,則需要詳細說明營利方式及價格。 五、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申請人還需遵守管理機關所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02&flno=8) - 2021年最新修正的「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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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