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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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了解其主管公有資產權利歸屬,並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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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7條,管理機關應了解其主管公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並且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這意味著管理機關在運動產業公有資產的利用過程中,需要確定這些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並且制定相應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措施。這可以保護公有資產的權益,並確保合法合規的利用方式。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運動場館屬於公有資產,由地方政府管理。當私人企業希望租借該場館舉辦特定活動時,管理機關需要確定該場館的所有權歸屬,並且根據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與租借方簽署合約,明確規定該場館的使用權限、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公有資產的合法利用。 參考資料: 1.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200002 這個參考資料是來自於我們政府的法規網站,提供了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的法條內容。雖然沒有具體舉出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7條的相關範例,但這個法條的內容可以用於釐清管理機關在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時的責任和義務。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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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