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專業人員證書的有效期間為四年。在證書有效期間內,如果累計複訓時間達到十六小時以上並通過複訓評核,且在有效期間內參加了十二小時的安全講習活動並獲得證明,則在證書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證書的有效期,每次展延的期間為四年。 2. 複訓的項目、方式和評分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定。 3. 在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的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的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展延專業人員證書的有效期間。展延的範圍、內容和相關措施由主管機關公告定。 4. 在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有效期間為三年的專業人員證書且未逾期的人,其有效期間可以延長一年。 參考資料: -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臺灣國家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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