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1 條
- 1.專業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二條第二款參加十二小時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 2.前項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 3.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本部得視情形展延專業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三年之專業人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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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專業人員證書的有效期間為四年。在證書有效期間內,如果累計複訓時間達到十六小時以上並通過複訓評核,且在有效期間內參加了十二小時的安全講習活動並獲得證明,則在證書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證書的有效期,每次展延的期間為四年。 2. 複訓的項目、方式和評分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定。 3. 在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的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的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展延專業人員證書的有效期間。展延的範圍、內容和相關措施由主管機關公告定。 4. 在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有效期間為三年的專業人員證書且未逾期的人,其有效期間可以延長一年。 參考資料: -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臺灣國家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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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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