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專業人員資格後,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專業人員,怠忽職守致載飛員或受載飛者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專業人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載飛員或受載飛者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業務。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3條,如果專業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廢止其資格: 一、專業人員在取得資格後,出現了第7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之一。 二、專業人員在擔任職務期間,因疏忽職守而導致載飛員或受載飛者失蹤或死亡。 三、專業人員轉讓、出借或出租自己的專業人員證書給他人使用。 四、專業人員違反前一條的規定,而且情節重大。 五、根據客觀事實,可以確定專業人員的身心狀況有可能危害載飛員或受載飛者的安全,在相關學者專家組成的審查小組評估後確定無法執行職務業務。 參考資料: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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